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镇江东升旺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11执162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55063421L,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财根。
被执行人:镇江东升旺街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0586896993,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裴新本。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东升旺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1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镇江东升旺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货款1336500元。二、被告镇江东升旺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585387元(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5月6日,此后的违约金按照原告主张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48元,由被告镇江东升旺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银行、网络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名下亦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前往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镇江东升旺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本市中山东路中央商业街3090室、3089室、1012室、1006室、1007室、1008室、1009室的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号分别为:苏(2016)镇江不动产权第0010754号、第0010755号、第0010810号、第0010842号、第0010844号、第0010850号、第0010848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8月9日至2022年8月8日止;
4.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前往被执行住所地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查询反馈表、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11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翔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