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

***与***、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2民初2342号
原告:南运生,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被告: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七都镇临湖经济区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55063421L。
法定代表人:沈财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桢,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运生诉被告***、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南运生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运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运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南运生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