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

4634***与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4634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东阳,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经济区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计2295元,保全费1617元,合计391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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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