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鞍创物资有限公司与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8829号
原告:杭州鞍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秦伟立,浙江赐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鞍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鞍创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鞍创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鞍创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2730元,合计2755元,由原告杭州鞍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姗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