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

奥瑞斯机电有限公司与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5969号
申请执行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栖霞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许培良。
被执行人: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临湖经济开发区中区。
法定代表人:沈财根。
原告***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9108.00元,执行费637.00元。
现本院查明: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已在2021年3月1日把履行款打入本院诉讼账号上,而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7月1日,本案中被执行人已在立案前履行义务,故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书、民事判决书、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在立案前履行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机电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健颖
审判员  夏 锋
审判员  范 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