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瑞泰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瑞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5民初4122号
原告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包家场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25541T。
法定代表人王代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荣,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思思,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北京国瑞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05010861500。
法定代表人赵德江,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瑞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1569元,由原告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