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瑞泰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瑞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财保2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国瑞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德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科,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西功,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国瑞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1)陕0104财保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5万元的财产。2021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我院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国瑞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5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北京国瑞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梦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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