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瑞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导、浙江海瑞电气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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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7155号
原告:**导,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浙江海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经八路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757154314。
法定代表人:赵洪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导与被告浙江海瑞电气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导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导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71元,减半收取1135.5元,由原告**导承担。
审判员郑琦霞
二О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张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