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富源鸿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宏丰锐裕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富源鸿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102民初12357号
原告泉州市宏丰锐裕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宏丰公司”)与被告福建富源鸿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富源鸿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经审查,福建省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天地分公司同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追加福建省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天地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精神,应将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福建省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天地分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应一并移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