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富源鸿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2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福州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汇得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尚学路********/d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汇得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9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福建***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得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从未有过任何业务往来,不存在货物和货款的交付问题,本借款只是***和***的个人民间借贷,因此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99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即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福建***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