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24民初114号
原告:**,四川井研县,现住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安多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1:深圳市富***信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2:金某,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镇北街8号3-1-3,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富***信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金某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登记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洛 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格桑曲珍
书 记 员 :次仁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