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力资源局与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1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铁机村保利,人才***8栋一单元27层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