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终47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传德,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铁机村保利·才盛景苑8栋1单元27层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认为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追加***的配偶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205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余子文追加**为共同被告的申请的处理不当,本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庄明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应进行实体审理,故应当追加***的配偶**为本案共同被告。本案借款金额120万元系一笔完整的借贷,重审时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应依据双方间《借款协议书》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判。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欣
审判员*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