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9004执8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旺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涛,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铁机村保利·才盛景苑8栋1单元27层1室。
法定代表人:叶红松,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的(2020)鄂9004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其至今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仅有银行存款194743.54元,本院已扣划194743.54元,扣缴执行申请费2070元后余192673.5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2022年5月23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4、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9004执8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秦 磊
审判员 别华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