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鄂0111行审124号
申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铁机村保利.才***8栋1单元27层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洪山区人力资源局)因被执行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啟瑞公司)不履行洪劳社监罚【2018】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劳社监理【2018】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17年11月6日,啟瑞公司员工**、谢波向洪山区人力资源局投诉,**要求啟瑞公司支付拖欠其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工资67515元,谢波要求啟瑞公司支付拖欠其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工资64505元。洪山区人力资源局一并立案查处。2017年11月15日,洪山区人力资源局向啟瑞公司作出了洪人社监询【2017】0490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啟瑞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前到洪山区人力资源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相关资料。2017年11月24日,洪山区人力资源局向啟瑞公司作出了洪人社监令【2017】009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18年3月26日,洪山区人力资源局向啟瑞公司作出了洪劳社监先告【2018】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啟瑞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理由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并告知其在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2018年3月30日,洪山区人力资源局向啟瑞公司分别作出了洪劳社监罚【2018】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洪劳社监理【2018】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啟瑞公司支付**劳动报酬67515元、谢波劳动报酬64505元;并对啟瑞公司罚款20000元。2017年11月7日,洪山区人力资源局于对啟瑞公司作出了洪劳社监催【2018】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因啟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山区人力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有洪山区人力资源局向本院提交的《投诉书》、《投诉登记表》、《**费用对账单》、《劳动合同》、《谢波费用明细单》、洪人社监询【2017】0490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执、洪人社监令【2017】009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审批表》、洪劳社监先告【2018】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审批表》、洪劳社监罚【2018】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洪劳社监理【2018】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洪劳社监催【2018】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执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洪山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洪劳社监罚【2018】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洪劳社监理【2018】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经催告后,啟瑞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履行上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洪山区人力资源局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力资源局于2018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洪劳社监理【2018】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支付**劳动报酬67515元、谢波劳动报酬64505元的行政行为;
二、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力资源局于2018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洪劳社监罚【2018】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0000元的行政行为。
审判长余四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