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9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8534元、执行费14586元,被执行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在执行中已查控被执行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工行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支行32×××27账户的银行存款,已冻结存款余额为859.95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
2、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操场角支行62×××19账户的银行存款,已冻结存款余额为1585.26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
3、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28×××34账户的银行存款,已冻结存款余额为2136.67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另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56街坊5门8室房屋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经通过全国执行系统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9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查证结果,并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证结果无异议,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啟瑞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彭夙******
审判员*野******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