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10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文俊,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靓颜,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6473XE。
法定代表人:曾军,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4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松
审 判 员  张欲晓
审 判 员  李盛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郝晶晶
书 记 员  韩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