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银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骞杨海棠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执490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银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6号都会首站9幢7楼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65538763。
法定代表人:陈孔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6473XE。
法定代表人:曾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海棠,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徐骞,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天朗建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12号28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124613X4。
法定代表人:贾嗣。
关于重庆市渝北区银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海棠、徐骞、重庆天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及车辆予以查封,但该房屋有抵押,且房屋及车辆均系轮候查封,且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12执49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宏丽
审判员  潘先静
审判员  郭 旭

二〇一八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李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