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5执530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19992K。
法定代表人:简国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6473XE。
法定代表人:曾军,职务不详。
关于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渝0105民初140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本金1537412.3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本金1537412.34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5执53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 江
审 判 员  王浚吉
审 判 员  鲍伟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何 锋
书 记 员  朱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