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执恢40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0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杨海棠,女,汉族,1981年10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6473XE。
法定代表人:曾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海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海棠支付借款共30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本案执行费。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网络银行(含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等)、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股份、工商信息等财产状况;依法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现查明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月,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勇贵
审判员  王华恒
审判员  夏 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谢宇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