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4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6年06月25日出生,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6473X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渝 0104 民初 3429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货款 175244 元; 二、被告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 付款损失(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以实 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50%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实欠货款为基数,按贷款 市场报价率上浮 50%计算)。 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靖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