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肖建中与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执107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肖建中,男,汉族,1971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6473XE。
法定代表人:曾军。
被执行人:曾飞,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受理执行的肖建中与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胜建筑公司)、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50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建胜建筑公司、曾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其未自动履行义务。经过网络查询,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曾飞、***无房产。冻结了曾飞持有的建胜建筑公司20%的股权,查封了曾飞、***各一台老旧车辆(未实际控制),建胜建筑公司所有位于大渡口区建胜镇建设路村一社农房因无登记信息查封不能。
现查明,本案实际查封、冻结的财产,均不宜处置。经传统调查,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建胜建筑公司、曾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建胜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军作出了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曾飞、***作出了限制高消费和罚款决定。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建胜建筑公司、曾飞、***有可供执的财产,已对其采取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6)渝01执10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承担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段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