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域城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曾飞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2执18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曾飞,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6473XE。
法定代表人曾军。
被执行人重庆尚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88号2栋39号,工商注册号5009020000173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大荣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49-3-19、21,工商注册号50090100011643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域城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文峰乡金山村一社金子寺颐养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599979381F。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飞,***,重庆大荣恒工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域城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尚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渝北法民初次第133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无被执行人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12民初18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显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