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忠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忠市利通区上桥镇解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宁03民初4号

原告:吴忠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法定代表人:马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琳,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国,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上桥镇解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法定代表人:周学云,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晋喜,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吴忠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上桥镇解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忠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琳、王占国,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上桥镇解放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晋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忠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忠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上桥镇解放村民委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65965元,减半收取32982.5元,由原告吴忠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苏永生

审判员马克军

审判员马春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利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