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忠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忠市利通区上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恢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吴忠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马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吴忠市利通区上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吴忠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忠市利通区上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2012)***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