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忠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马国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302民初584号
原告:吴忠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法定代表人:马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国州,男,1957年7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宁夏诺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吴忠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吴忠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忠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补强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忠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16元,减半收取21908元,由原告吴忠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洪
人民陪审员张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