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

湖北汇鑫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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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3807号
原告:湖北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金牛镇贺桥村大金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英,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塔山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建。
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湖北汇鑫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汇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52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汇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兴文
二O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蒋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