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2017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女,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四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琴,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塔山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义乌市建昊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塔山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义乌市建昊钢材有限公司追加、变更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