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02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钻石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钻石中路**鹿源假日酒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经网络及线下银行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因涉案房屋短期内不能处置,其他无银行存款,没有购买理财产品,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案件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郑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