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某某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02执异34号
异议人***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钻石中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工业街4号。
法定代表人马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信访办主任。
被执行人***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钻石中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6月13日召开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市桥东区政府房屋征收引发了两宗民事诉讼案件。1、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解除租赁合同,诉讼已终结。2、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要求停产停业补偿,诉讼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政府房屋征收引起的两宗民事案,在诉讼未完毕,申请人未得到停产停业补偿的情况下,执行通知书要求30日腾退房屋及场地显然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先补偿,后搬迁的法规要求。申请人在未得到停产停业补偿的情况下,也无法对长安家居广场内的经营者进行补偿。在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先补偿,后搬迁,法规的情况下,申请人也无法违反法律规定,清退长安家居广场内的经营者。申请人对***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2执118号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请法院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条例,***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补偿案件审理终结,补偿后,再进行执行。
***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无权提出执行异议,其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不对,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不对,如果对对执行方式、方法有意见可以向执行人员提出,而不是提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7)冀0702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一、解除原告***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二、被告***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腾退所租赁的原告***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房屋及场地。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由被告***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冀07民终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2017)冀0702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冀0702执118号。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冀0702执118号执行通知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履行下列义务:(1)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三十日内腾退所租赁的申请执行人***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房屋及场地。(2)支付案件受理费12400元。(3)负担本案执行费2490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异议人***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条例,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补偿案件审理终结,补偿后,再进行执行。在听证过程中异议人对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民终1460号民事判决书无异议。
另查,***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且对有关事项委托***中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评估,并作出******(2018)第51号核实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求补偿问题,其他双方无争议。2016年11月25日***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收到***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给其送达的***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东政征字(2016)9号房屋征收决定。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有:1、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2执118号执行通知书一份,2、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民辖终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4、***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东政征字(2016)9号房屋征收决定一份,5、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7民初141号受理通知书一份,6、******(2018)第51号核实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一份。
本院核实的证据有: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民终146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本院认为,***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民终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执行的行为并未不妥;***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就补偿问题已经在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补偿问题正在诉讼程序中,案件的执行并不影响其补偿的诉讼。***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书面异议提出的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补偿案件审理终结,补偿后,再进行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长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路小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