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超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超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商初字第00511号
原告:武汉超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兆富国际大厦2620室。
法定代表人:梁鹏。
被告: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园木香路2号。
法定代表人:章荣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超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超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超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超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超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曾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