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龙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宾阳县龙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劳仁广、灵山县华宝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26民初4号
原告宾阳县龙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中和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宁市建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
被告灵山县华宝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灵城镇江南路十里段****楼**/div>
法定代表人梁奖开,公司股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向阳路**iv>
代表人罗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宾阳县龙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灵山县华宝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宾阳县龙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宾阳县龙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宾阳县龙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宾阳县龙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