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民终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端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正杨店镇桃花驿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审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开兴路25号C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洋澜村***。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湖北端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
审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4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端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端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端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伸审判员***审判员项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林 立 书 记 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