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3民初1272号
原告:鄂城区鑫郑通信器材经营部。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新庙锦华小区**门面房。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洋澜村***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城区鑫郑通信器材经营部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城区鑫郑通信器材经营部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鄂城区鑫郑通信器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城区鑫郑通信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鄂城区鑫郑通信器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