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与某某、咸宁市久福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702民初630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洋澜村***。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湖区。 被告:咸宁市久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143号咸运集团大修厂内5栋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117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33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下称移动公司)与被告***、咸宁市久福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久福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下称财保黄石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下称财保黄冈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移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财保黄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久福公司、财保黄冈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移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久福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456元;2.财保黄冈公司、财保黄石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3.***、久福商贸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驾驶货车撞到原告所有的电线杆,造成原告损失。 被告财保黄石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被告司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依照商业险条款的约定,应免除商业险部分赔偿责任。 被告***、久福公司、财保黄冈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7日,***驾驶鄂L×××××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汽李线,***驾驶货车撞到原告所有的电线杆,造成原告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移动公司损失为6756元。移动公司用去鉴定费700元,修理费6756元。 另查明,***系鄂L×××××轻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久福公司系该车的挂靠公司,其在财保黄冈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财保黄石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院认为,***违法驾驶机动车酿成事故,造成移动公司损失,应依法赔偿。久福公司系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财保黄冈公司和财保黄石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移动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司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不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故财保黄石公司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分别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保险赔偿款4756元、2000元。 二、被告***、咸宁市久福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赔偿款700元。 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咸宁市久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