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1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018768589,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工业园区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蒋云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民终4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及违约金43853.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书号为cz0101865),查封期限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上述房产已被金坛区人民法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武进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轮候查封。依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本案强制执行到位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曙明
审 判 员 戴 超
审 判 员 陈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永强
书 记 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