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528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执行人:新宁县第一中学。
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解放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儒林镇工业园区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新宁县第一中学、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新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8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予以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528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