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113某某与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2民初3113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工业园区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37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祝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