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528执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新宁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8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予以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528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