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恒众建材有限公司、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执74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恒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灵井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艳玲,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王**,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许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许仲调字(2020)第5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8830.95元(按原仲裁调解书计付),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吕军尚
审判员  王立珂
审判员  谢新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