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民初1512号
原告:***弘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崔代张西二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来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盛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机房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合、栗凯,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钧鼎银座A座10楼。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王国顺,男,生于1951年11月28日,住许昌市魏都区。
第三人:许昌圣强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劳动北路与兴元大道交叉口向北300米路东。
原告***弘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国顺,第三人许昌圣强商砼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弘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会娟
人民陪审员 :郝春营
人民陪审员 :余宏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原敏慧
书 记 员 :张钰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