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异2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26日生,住许昌市。
第三人: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王**。
在本院执行***与许昌唐韵宋彩钧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小革、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依法追加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与许昌唐韵宋彩钧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及王小革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许昌唐韵宋彩钧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王小革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昌唐韵宋彩钧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和王小革共同承诺,于2021年1月10日前将执行标的款支付申请人***。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债务人身份加入本债务,与被执行人许昌唐韵宋彩钧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和王小革承担同样还款义务。但被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许昌唐韵宋彩钧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王小革均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已经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与许昌唐韵宋彩钧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小革、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豫1002民初77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许昌唐韵宋彩钧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660万元及利息,王小革、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三被告不服,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豫10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许昌唐韵宋彩钧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小革、王**,债务加入人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第四条约定: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债务人身份加入本债务,与本案所有被执行人承担同样的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第三人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内容显示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意思表示,为债的加入,故申请执行人罗***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河南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履行(2019)豫1002民初77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徐 艳
人民陪审员  阎玉莲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步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