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0034号
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国盛路特1号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融通中南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融通中南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96元,减半收取4698元,由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