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尚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3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
法定代表人:蒋本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同木,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尚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喜燕路。
法定代表人:顾晓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华,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尚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2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孙 辙
审 判 员  张志成
审 判 员  王 成
法官助理  孙烁犇
二○一八年十二年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