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3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鑫,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符金山,男,195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金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50元,减半收取9575元,由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