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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民终36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淑芬,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3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当庭告知上诉人***、***、***、***在7日内补缴剩余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将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但***、***、***、***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