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执恢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别路增,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武陟县武陟县西陶镇***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武陟县城东迎*****。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住,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西/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6日出生,住,住河南省武陟县/div>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住河南省武陟县/div>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7日出生,住,住河南省武陟县/div>
被执行人:***,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住河南省武陟县/div>
本院在执行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和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位于龙源镇迎***238号(房产证号:00×**1、00××12、00××13、00××14、00××15、00××16、00××17、00××20、00××85、00××86)的房产十处。
二、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位于龙源镇迎***238号(证号:武国用2008第**)的土地一宗。
三、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损坏等。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豫0823执恢41号之一
武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7)武证执字第95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位于龙源镇迎***238号(房产证号:00×**1、00××12、00××13、00××14、00××15、00××16、00××17、00××20、00××85、00××86)的房产十处。
二、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位于龙源镇迎***238号(证号:武:武国用2008第**土地一宗。
三、查封期限为:2020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
附:(2020)豫0823执恢41号之一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