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执恢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别路增,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武陟县武陟县西陶镇***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武陟县城东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塑化有限公司,住,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西/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6日出生,住,住河南省武陟县/div>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住河南省武陟县/div>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7日出生,住,住河南省武陟县/div>
被执行人:***,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住河南省武陟县/div>
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焦作市**塑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7)武证执字第10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焦作市**塑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计4036755.93元。因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焦作市**塑化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焦作桦洋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焦作市**塑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8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5675.59元,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已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2、本院通过房产管理中心、住、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执行人焦作市**塑化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住房公积金。
3、本院通过焦作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各有汽车一辆,因无处置价值,申请人申请放弃查封。
三、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初去逝,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
四、已向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焦作市**塑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的财产情况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焦作市**塑化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合议庭评议笔录
(2020)豫0823执恢41号
时间:2020年9月15日
地点: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
承办人:***
记录:***
合议内容: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焦作市**塑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承办人***汇报案情: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焦作市**塑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7)武证执字第10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焦作市**塑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计4036755.93元。因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焦作市**塑化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焦作市**塑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8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5675.59元,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已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2、本院通过房产管理中心、住、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执行人焦作市**塑化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住房公积金。
3、本院通过焦作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各有汽车一辆,因无处置价值,申请人申请放弃查封。
三、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初去逝,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
四、已向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焦作市**塑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我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和轮候的财产情况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意承办人意见。
***:同意承办人意见。
合议庭评议结论:(2020)豫0823执恢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