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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工业路018号。 法定代表人:别路增,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武陟县武陟县西陶镇***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武陟县城东迎宾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武陟县公证处公证后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被执行人在还款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后未归还借款,武陟县公证处遂作出(2017)武证执字第101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已生效。 本院认为,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7)武证执字第101号执行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当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按照武陟县(2017)武证执字第101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履行标的:4036755.93元及利息和违约金(按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