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龙源冷冻食品厂、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山执字第00739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源冷冻食品厂
被执行人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龙源冷冻食品厂、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龙源冷冻食品厂、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经本院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